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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4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9********,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幢**单元**室。2018年10月18日因诈骗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以帮助转让店面、找宠物狗、转卖购书卡等理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杜某某要转让**奶茶店,遂谎称自己是该APP工作人员,以帮助转让店面为由,骗取杜某某中介费人民币100元。

2.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胡某某要转让**店,遂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胡某某中介费人民币300元。

3.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宣某某要转让**店,遂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宣某某中介费人民币300元。

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马某某要转让**店,遂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马某某中介费人民币300元。

5.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金某某要转让新昌县海洋城**店,遂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取金某某中介费人民币300元。

6.2018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翁某某发帖寻找宠物狗,遂谎称自己的父亲在嵊州市**局工作可以帮忙找回,以收取好处费为由,骗取翁某某人民币380元。

7.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甲让丁某某到其位于嵊州市**广场的工作室上班,后陆续以收取房租押金、充话费、解冻支付宝账号、出售旧热水器空调等为由,骗取丁某某人民币1735元。

8.2019年2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吕某某要报考成人大专,遂谎称自己是招生办工作人员,以收取报名费、学费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530元。

9.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钱某某有2吨布料需运往广东茂名,遂谎称可以帮助运送,以收取运费、保险费、押金为由,骗取钱某某人民币1385元。

10.2019年3月6日至10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张某某求购购书卡,遂谎称有购书卡可以转卖,以收取定金、购书费、打车费用等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

11.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高某丙要搭乘顺风车,遂谎称有顺风车可以搭乘,以收取车费为由,骗取高某丙人民币240元。

12.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梁某某需要租借饮料柜,遂谎称自己有饮料柜,以收取租金、押金为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650元。

13.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石某某发帖寻找工作,遂谎称可以提供工作,以收取押金、垫付水费等为由,骗取石某某人民币共计2440元。

14.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108社区APP上得知支某某想申请“**”服装店公众号,遂谎称可以帮助申请,以收取申请费用、押金等为由,骗取支某某人民币14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已退赔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高某乙、童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翁某某、丁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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