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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村**洼队**号,住甘肃省西峰区**对面巷子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甲因手头拮据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使用四个微信号以更换、冒用他人微信头像和昵称,冒充熟人向微信好友借钱的方式,先后骗取席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八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0600元。

1.被告人高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yt1889366****,通过手机微信于2019年10月3日冒充被害人席某某的微信好友“强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席某某100元;2019年10月4日,冒充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好友“王某甲的妻子”,以其手头紧张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张某某1000元;2019年10月5日,冒充被害人王某乙的微信好友“毛某某”,以让王某乙帮忙借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乙500元;2019年10月12日,冒充被害人田某某的微信好友“谢某某”,以自己还信用卡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田某某1000元;2019年10月13日,冒充被害人白某某的微信好友“李某某”,以让白某某帮忙借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白某某2000元。被告人高某甲骗取钱财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删除。

2.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高某甲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wxid_zl1gnadub7****,冒充被害人高某丙的微信好友“高三金”,以其帮忙借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高某丙1000元,后于2019年9月25日将高某丙微信拉黑删除。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使用其父亲高某丁的手机号1829889****注册的微信号gm1829889****,冒充被害人岳某某的微信好友“高某戊”,以其手头紧张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岳某某2000元,后于2019年9月24日将岳某某微信拉黑删除;

4.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高某甲使用传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wxid_ig5cffmord****冒充被害人俄某某的微信好友“高某戊”,以要还车款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俄某某3000元,后于2019年10月16日将俄某某微信拉黑删除。

另查明,被害人田某某、岳某某发现财物被骗后于2019年10月22日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白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被害人高某丙于2019年9月29日向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在投案自首前主动退赔被害人俄某某3000元,被害人高某丙1000元。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上缴6600元,镇原县公安局于当日分别发还被害人白某某2000元,王某乙500元,田某某1000元,张某某1000元,岳某某2000元,剩余100元因被害人席某某不予认领,镇原县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上缴镇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截图等;

2.被害人田某某、岳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证人高某戊、高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更换并冒用他人微信头像和昵称向被害人微信好友借钱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村**队**号(高某甲:1521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叁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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