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沙湾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同年6月4日被押解回滦南,2019年6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8日至9月20日、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8日、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高某甲谎称以滦县有市场价70万元的房产要抵押需入股,取得毕某某的信任后,于2017年12月10日以转账及现金的形式骗得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11.5万元,得款后除部分用于偿还欠款外其它部分予以挥霍。

2017年12月,被告人高某甲谎称唐海有门市要抵押60万元需合伙入股,取得毕某某的信任后,于12月17日以转账的形式骗得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13.33万元,被告人高某甲得款后予以挥霍。

2018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谎称唐海有市场价200万元的门市要抵押,取得毕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2月2日至5日以转账的形式骗得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135万元,被告人高某甲得款后予以挥霍,后于2018年2月12日以转账的形式偿还毕某某人民币95.6万元。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高某甲谎称有奔驰车要抵押,取得毕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2月13日以转账的形式骗得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24.5万元,得款后予以挥霍。

    被告人高某甲诈骗数额88.73万元。在被害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甲以做黄金期货为由、雇人扮演其老板朋友,并假装带毕某某等人到珠海找其老板要钱时,又编造老板因酒驾被抓等理由,乘机逃离,毕某某因多次联系未果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辨认笔录等;

2证人赵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拥军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