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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8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单县,住湖北省公安县******组(户籍在山东省单县****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汉*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笛(已判决)于2016年至2018年4月,陆续收购、成立**(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福州**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医门诊部等销售公司企业,成立**(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广告推广,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微信,然后由不具备中医资质、中医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冒充中医人员问诊、归结病因、谎称对症熬制膏滋、强调疗效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其“千金妍”膏滋等产品,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高某甲作为武汉*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销售员,按照公司下发的话术套路冒充胡某某、“老师”等中医身份,为被害人“分析”“诊断”病情,归结为气血亏虚、气血不足等病因,虚构“千金妍”膏滋系胡学平一人一方对症熬制或者根据被害人的情况熬制,强调膏滋的调治效果,骗得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人民币计17080元。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肖笛、李芳(已判决)等人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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