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村,木工,原系鄱阳县**镇**村委会聘用干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的父亲高某乙因病去世。高某乙生前享受了退伍军人优抚抚恤金。因家庭生活贫困,高某甲及其母亲郑某某(已作不起诉)未向村委会主动要求取消优抚抚恤.其所在**镇**村委会干部明知高某乙死亡情况也未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取消优抚抚恤。
2018年11月份,**镇负责军人优抚抚恤工作的工作人员钟某某准备到**村委会对优抚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即年审),钟某某要求该村委会民兵营长程某某通知优抚对象与其亲自见面,否则取消优抚资格。时任村委会聘用干部的高某甲闻讯后,将上述情况告诉母亲郑某某。为继续领取优抚抚恤金,郑某某向高某甲提出将高某乙生前住院的照片提供给钟某某,隐瞒高某乙已经去世的真实情况,以此通过年审。钟某某到罗井村委会进行信息采集的这天中午,高某甲对钟某某谎称父亲高某乙正在医院住院,无法到村委会进行信息采集,钟某某即要求高某甲必须携带高某乙的身份证、退伍证及其照片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2018年12月14日,高某甲持高某乙的身份证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时,加了钟某某的微信,17日,高某甲将父亲高某乙生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钟某某。由此,钟某某相信了高某乙正在医院住院,高某乙的优抚资格通过了年审。
2019年7月,钟某某得知高某乙去世,立即向县退伍军人事务局报告予以清退。经查,高某甲、郑某某骗取优抚抚恤金共计13742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在**镇纪委介入调查后,2020年6月18日,高某甲、郑某某将全部赃款退缴到县财政。10月15日,高某甲、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到鄱阳县公安局**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父亲高某乙死亡的情况,骗取国家优抚抚恤金137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敏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