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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23日期间,山西省岚县籍女子李某某使用手机刷微信时添加了微信昵称“美霞”的人,其介绍李某某进行网络刷单赚钱,并向李某某推荐微信昵称“万博科技A035”的人,让李某某下载了"YY"APP刷单,两次刷单1182元连同所赚40元全部返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信以为真后,连续刷单11次,应微信昵称“万博科技A035”的人要求,先后将71450元打入对方指定账户,结果显示限时刷单任务错误,之后李某某向微信昵称“万博科技A035”的人询问为何钱未返还,对方要求再刷单12万元才可返还,李某某发现被骗,向岚县公安局报案,被骗金额共计71450元。

通过资金流转查询,李某某被骗钱款通过多次银行转账后,最终转入高某某(在逃)(xxxx7)、高某甲(xxxx)、杨某某(xxxx7)、陈某某(另案处理)(6214838751345721)的银行账户内。

被告人高某甲明知高应转入自己及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是利用网络刷单诈骗所得,仍帮助高应转移资金共计12万元(包含李某某被骗的7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证明、接收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资金流来源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3.证人高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视频资料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方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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