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区**路**小**,(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虚构自己的堂哥在县教委上班、堂弟及堂弟媳在奉节中学教书,能帮助被害人董某甲的孩子及被害人董某乙的孩子就读奉节中学。在取得两名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高某甲虚构申请入学需要学费、跨区域入学申请费、押金和疏通关系需要费用等理由,分别从董某甲、董某乙手中骗取人民币11350元和7350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遵义市**区**路**小**,联系电话:157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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