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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等六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35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村**栋**。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曾某甲、何某甲、吕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以高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以曾某甲、何某甲、吕某某涉嫌行贿罪,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任深圳市公安局**分局****科户籍民警,工作职责包括办理户籍非主项人口信息变更、出生入户、随迁入户、市内移居、户籍证明等户政业务。被告人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变更户籍非主项等方式,再以夫妻随迁方式违法为投靠人办理深圳户口,先后收受被告人曾某甲2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甲36.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某19.8万元人民币、钟某某13万元人民币、张某甲4万元人民币、张某乙4万元人民币、张某丙8万元人民币、杨某某3.2万元人民币、王某甲9万元人民币、邹某某9万元人民币、收受郑某甲9.5万元人民币、收受林某甲7万元人民币,上述共收受投靠人和中介人员好处费共计15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曾某甲系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员。2019年1月,曾某甲为给投靠人吴某甲、黄某某办理深圳户口,找到高某甲帮忙,通过伪造结婚证等资料,以夫妻随迁名义违法为吴某甲、黄某某办理了深圳户口。被告人曾某甲给予被告人高某甲好处费28万元。

被告人何某甲系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2018年3月以后,被告人何某甲为给投靠人张某丁、郑某乙、邱某某、罗某某、谭某某办理深圳户口,找高某甲帮忙,通过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资料,以夫妻随迁名义违法为上述五名投靠人办理深圳户口。被告人何某甲给予被告人高某甲好处费36.5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为给投靠人王某乙、林某乙办理深圳户口,找高某甲帮忙,通过伪造结婚证等资料,以夫妻随迁名义为王某乙、林某乙违法办理深圳户口。被告人吕某某给予被告人高某甲好处费19.8万元。

2019年1月,为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的需要,被告人何某甲找到在河源市龙川县**局工作人员陈某甲、河源市**县**婚姻登记处主任陈某乙(均另案处理)购买结婚证、离婚证共40套(40本结婚证、40本离婚证),被告人何某甲给陈某甲64000元,并将其中的20套(20本结婚证、20本离婚证)卖给被告人高某甲,将其中的20套(20本结婚证、20本离婚证)卖给邓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高某甲在办理户政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更改26人的婚姻状况等户籍非主项以及调整户关系、网上迁移等资料,将被投靠人胡某某与黄某甲、秦某某与叶某某等人的真实的夫妻关系改为非亲属,将叶某某、胡某某、高某乙、吴某乙、罗某某等5人户口转入代管户。在办理落户过程中,高某甲明知投靠人不符合入户条件,仍违规为19人办理落户手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系制造假证件、假公章人员,二人为被告人高某甲伪造结婚证、离婚证,并将假证件卖给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或亲自或让被告人吕某某帮助向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递交资料、并取回伪造的结婚证、离婚证。

民警在被告人朱某甲处缴获钢印机1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61本、出生医学证明4本、东莞妇幼出生证补发专用章2个、龙岗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专用章1个、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1个、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报废汽车审核专用章1个、**层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印章1个、永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个,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2个,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个、不动产权证书1本(No.4413******** 刘某甲)、户口卡首页23页、户口卡空白内页170页。

民警在被告人朱某乙处缴获伪造的揭阳市**汽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个、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设计出图专用章1个、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章1个,房地产证外壳1本、房地产证内页2张(宾某某 深房地产字号60002*****号,宾某某 深房地产字号600030*****号)、居民户口簿3本、机动车行驶证1张、机动车驾驶证副页1张、残疾人证1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1本、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毕业证23本、健康证1个、餐饮业健康证明1个、离婚证3本、百色学院钢印模2个,江西科技职业学院钢印模1个、学历证明4张。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监察科说明情况,承认利用伪造假结婚证随迁入户及收取好处费。2019年5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监察科将被告人高某甲移送到盛平派出所。

2019年5月9日,民警在龙城街道**花园抓获被告人曾某甲。2019年5月17日,民警在龙城街道**社区工作站抓获被告人何某甲。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龙城街道抓获被告人吕某某 。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龙城街道抓获被告人朱某乙、2019年6月14日,民警在龙岗区爱联抓获被告人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钢印机;2.书证:身份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文件、龙岗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出具的相关说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公安局随迁入户、招调入户工作指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入户资料、办理深户委托协议、民政部门的查询记录、回函、情况说明、结婚证、户口本、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151万元,数额巨大,并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6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赃款151万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及赃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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