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国巧,外号“李小广”,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李国巧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 年5月31日释放。被告人李国巧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住淮安市工业园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高某甲因犯强奸罪、销赃罪,于1996年8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5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广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巧、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足、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国巧、王某甲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安工业园区**小区**栋**单元**号高某乙家车库内以“掷骰子”等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博现场抽头,共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2、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 在淮安工业园**小区东门口其经营的“老四台球”二楼,以打麻将、“转蛋”、“斗牛”、“掷骰子”等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博现场抽头,共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3、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国巧、王某甲、高某甲三人商议共同聚众赌博,进行非法牟利,分别在淮安工业园区**小区**栋**单元**号高某乙家车库、**小区西侧**队临时安置房、**小区北侧**队活动板房、淮安工业园区**路南侧废弃厂房、**路与**路交叉口东边空地、淮安工业园区**小区北边养鸡场、养鸡场周围的树林和空地等多个地点以“掷骰子”等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博中现场抽头,共计抽头渔利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高某丙、王某丙、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国巧、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巧、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巧、高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巧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国巧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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