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9日,高某乙(另案处理)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甲帮助高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由被告人高某甲的配偶高某丙作为保证人。后高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离开居住地福州市,在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未向执行机关报告。平潭县公安局通过高某丙、被告人高某甲多次联系高某乙到案接受传讯,但高某乙均未到案,平潭县公安局遂对高某乙追逃。2018年9月21日,高某乙联系被告人高某甲驾车前往福建省与江西省交界处为其接送。被告人高某甲明知高某乙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而长期未到案,仍驾驶闽******越野车前往江西省方向,按照高某乙使用他人手机通过短信、通话联系方式的指示,在江西省“**”接载到高某乙后驾车返回福州市。途中,被告人高某甲得知高某乙因被平潭县公安局追逃而不敢使用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因而以上述方式返回福州市。当晚,被告人高某甲按照高某乙的要求,将高某乙送至被告人高某甲联系安排的高某乙之女高某丁(另案处理)位于闽侯县**乡**村**号的暂住处,使高某乙、高某丁在此居住而躲避公安机关追逃。2018年9月23日,高某乙、高某丁在该处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高某丁、高某戊等5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通话话单;
6.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
2.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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