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6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村***。被告人高某甲曾于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3日因盗窃罪被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判决合计执行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8月26日8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侧人行道,将被害人邓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卖掉。
2、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门前绿化带,将被害人邓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松捷牌电动自行车(已缴获,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435.5元)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卖掉。
3、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9时许,在深圳市坪山区**路比亚迪人行天桥北侧自行车停放点,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已缴获,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891.5元)盗走,逃离现场后销赃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套筒扳手1套;2.书证:前科材料、身份材料、购车微信转账记录、松捷牌电动车购买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某、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松捷牌红色电动车现价值1435.5元,爱玛牌黑白色电动车现价值1891.5元;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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