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曾用名:高某乙,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农民,住**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甲为牟利,明知铁皮毛板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多次收购韩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以上三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处置的危废铁桶形成的铁皮毛板,先后在高密市**镇一院子、高密市**村一废弃院子处置毛板自用或再进行转卖;处置毛板共计1030.66吨,其中倒卖给仪某某(已另案处理)沾有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废油的毛板共计86吨,后仪某某在莱西市**镇**村将收购的毛板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2019年1月4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青州市**镇**村(济寿路附近)一厂区(韩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现场)内废油桶残留油状废液进行鉴定,认定送检的油状废液样品及曾盛装该油状废液的废油桶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2019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青州市**镇**村北一废弃院子(侯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现场)残留油状物进行鉴定,认定送检的油状物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2019年4月19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东营市东营区**“**石油”东临一废弃院子(侯某乙等人污染环境案现场)残留油泥进行鉴定,认定送检的油泥液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2019年5月10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莱西市**镇**村(仪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现场)处置现场残留的油泥进行检验鉴定,认定送检的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2019年5月10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高密市**镇**村西南角加工作坊(高某甲污染环境案现场)处置的曾盛装长城润滑油和壳牌润滑油的毛板(废桶皮)进行检验鉴定,认定青州市高某甲污染环境案中曾盛装长城润滑油和壳牌润滑油的毛板(废桶皮)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青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高某甲非法处置废铁桶皮的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宗、洗毛板场地照片截图一宗、银行转账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侯某甲、刘某某、杜某某、侯某乙、仪某某、栾某某、王某甲、邢某某、王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送检样品性质检验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益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