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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5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村**路**号**楼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雅迪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 2500元。

2、2020年1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区**巷**号楼下处,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偷走。因涉案电动车具体品牌、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评估。

3、2020年1月8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北**巷**号前门旁,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偷走。因涉案电动车具体品牌、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评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视频研判报告、涉案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高某乙、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赃物未缴获;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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