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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0********,汉族,文盲,聋哑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陶园(已判决)为首,高某乙、赵某某(已判决)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高某甲、朱某某(已判决)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德阳市广汉市、中江县、射洪县、北川县等地区的交通运输行业的无证客运领域,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冒充运政工作人员或者以要向运政部门举报的方式,向无证营运车辆的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索取钱财11次,共计11300元。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3日上午,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广汉市区附近,高某甲在广汉市金鱼小学路口加油站附近,有偿搭乘被害人张某某的无证运营车,到绵阳市二医院转盘附近的一条巷子里,在此等候的陶园上车冒充运政工作人员,用对讲机假装呼叫“执法队员”过来拖车,张某某无奈,以交“罚款”500元了结。

2018年10月23日上午,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广汉市附近,由朱某某搭乘被害人李某甲的车从广汉市金鱼镇小汉路口到绵阳市二医院对面,后陶园上车掏出对讲机呼叫,说又挡了一个车,你们快过来,并叫李某甲支付1700元才能离开,否则就叫运政的人过来拖车。被害人李某甲害怕被运政处罚,就将身上仅有的300元现金拿给陶园,陶园还要求其微信支付了700元后,才让他离开。

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广汉市附近,由高某乙搭乘被害人黄某某的车从广汉小汉镇车站到绵阳市石桥铺附近,后陶园上车支付了200元车费后,对黄某某说,他们是运政工作人员,要么拿钱私了,要么就举报他。黄某某说没有钱,陶园便威胁说他们人多,不给钱走不了。黄某某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便选择私了,通过微信转账给陶园2000元后离开。黄某某实际被敲诈勒索1800元。

2018年10月底的一天,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广汉市附近,由高某乙搭乘被害人李某乙的车从广汉市东门到绵阳市飞云大道东段一个巷子里,后陶园上车支付车费240元给李某乙,然后拿出对讲机说他是运政工作人员,公了的话就把李某乙连人带车都扣了,如果私了的话就叫李某乙拿2000元,要不然就走不了。李某乙害怕,就把身上的现金860元给了陶园,陶园还把之前支付的240元车费一并要回后离开。

2018年11月初的一天,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广汉市附近,由高某乙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车从广汉市连山镇广场处到绵阳市飞云大道一个巷子里,后陶园上车称他是运政工作人员,问陈某某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就喊运政的人过来把人和车都扣了,私了就给2000元走人。陈某某求情说身上没有钱,最后将身上仅有的300元现金给了陶园后才让离开。

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高某乙(已判决)送至广汉市附近,由高某乙搭乘被害人李某丙的车从广汉市东门车站外的航油加油站路边到绵阳市,后被告人高某甲、陶园、赵某某中途上车,来到一个巷子里,由陶园采取要向运政工作人员举报被害人非法营运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丙400元。

2019年1月3日,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德阳市中江县,由朱某某搭乘被害人何某某的车到绵阳市花园市场,后陶园上车,打开别在腰间的对讲机,对被害人何某某说他是运政工作人员,要么扣车子,要么给3000元私了。何某某害怕,便求情说没有那么多,最后通过手机扫码支付了1500元才离开。

2019年1月3日上午10时左右,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德阳市中江县,由高某甲搭乘被害人蒋某某的车到绵阳花园市场,后被告人陶园上车,拿出对讲机,对被害人蒋某某说他是运政工作人员,想公了还是私了,私了就拿1500元。蒋某某害怕,就通过微信转账给陶园1500元后才离开。

2019年1月5日,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射洪县,由朱某某在射洪县金华镇搭乘被害人谢某某的车到绵阳市花园市场,后陶园上车,称他是运政工作人员,并拿出对讲机呼喊,又抓到一个,快过来拖车,问被害人谢某某是公了还是私了,私了就拿1500元钱。谢某某害怕,就支付了1500元给陶园才离开。

2019年1月5日,陶园(已判决)安排赵某某(已判决)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朱某某(已判决)送至射洪县,由被告人高某乙在射洪县西门口搭乘被害人杜某某的车从射洪县出发到绵阳市花园市场,后陶园上车,说他是运政工作人员,问杜某某想公了还是私了,私了就给1000元钱走人。杜某某求情说没有那么多,最后支付了700元钱给陶园后离开。

2019年1月6日,陶园安排赵某某将被告人高某甲送至绵阳市北川县,由高某甲搭乘被害人向某某的车到绵阳市南湖车站,后陶园上车称他是运政工作人员,并拿出对讲机呼喊,又抓到一个,快过来拖车。陶园问向某某想公了还是私了,私了就拿3000元钱。向某某害怕,就求情说没有那么多,最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000元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陶园、高某乙、赵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要向运政部门举报的方式,向无证营运车辆的司机进行勒索,索取钱财共计1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园、高某乙、赵某某、朱某某、高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高某甲伙同陶园、高某乙、赵某某、朱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以要向运政部门举报的方式,向无证营运车辆的司机进行敲诈勒索索取钱财,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高某甲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晓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已经移送至广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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