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8〕13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20岁)系情侣关系,高某甲系社会青年,无稳定职业,刘某某系湖南**大学在校学生。高某甲于2018年6月起租住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李某某家。因感情纠纷,2018年8月30日16时许,高某甲在租住房内欺骗刘某某服下五粒唑吡坦安眠药,刘某某服药后入睡。约一个小时后,刘某某在睡眠中抬头咳嗽,高某甲担心刘某某醒来,用棉被盖住其头部,刘某某继续咳嗽,高某甲用一个长约80厘米的鸭子玩偶压住刘某某头、面部约十分钟,直至其死亡。
刘某某死亡后,被告人高某甲外出购买围裙、橡胶手套、铲子、菜刀、黑色塑料袋、洁厕灵等工具,在租住房的卫生间将刘某某尸体肢解成多块,用塑料袋包好后放入背包及塑料桶,分两趟骑电动车外出抛尸,将尸块抛在**路边两处、**路路边一处、**公园一处,并将菜刀、铲子、塑料桶等工具一一丢弃。回到租住房,高某甲用洁厕灵将厕所冲洗干净并打扫房内卫生,然后外出住宿。第二天,高某甲回到租住房,将行李打包搬家,并将被子、围裙、鸭子玩偶、刘某某的衣物等丢弃在附近垃圾桶中。
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高某甲制造刘某某还活着的假象,用刘某某的手机微信和QQ,以刘某某的身份和其母亲、老师、朋友、同学联系,并网购洗发水等生活用品邮寄至刘某某宿舍。2018年9月5日,刘某某父母发现情况异常来到长沙,高某甲得知后将刘某某手机抛弃在湘江中。
2018年9月12日,侦查人员在长沙市岳麓区**8栋**店将高某甲抓获归案。次日,在高某甲的指认下,侦查人员找到14块尸块,可拼成一具除左侧上肢、左侧小腿、左侧足之外相对较为完整的骨骼。经鉴定,上述尸块为同一个体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菜刀等物证照片;2. 医院门诊收费明细单、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高某乙等14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彩霞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5册、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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