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西路**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改变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6时40分左右在**镇**村**小卖部门口**卫生室,被害人李某某因卫生室没有电与被告人高某甲发生口角,后两人发生打架,高某甲用拳头将李某某打倒,致李某某右侧两根肋骨骨折,经晋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薛某某、周某某、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视频光盘一张及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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