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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胡同**号,现住原籍。2019年9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一家与被害人高某乙一家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撕扯,高某甲因高某乙用水瓶打了自己妻子黄某某,遂将高某乙扑倒在地殴打高某乙,致高某乙受伤。经鉴定,高某乙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勘验笔录;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殴打高某乙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少锋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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