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在定兴县****村高某乙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后胡某某和长子被告人高某甲、次子高某丙与高某乙、高某乙女儿高某丁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持铁管将高某乙打伤,经鉴定高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方形空心铁管一根(照片一张)。2.书证:被害人高某乙受伤位置照片、抓破经过、情况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3.证人高某丁、高某丙、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定兴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目无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