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3时许,在利辛县**镇**集“**KTV”二楼,被告人高某甲因琐事与李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后在KTV一楼门口,被告人高某甲用拳头将李某甲的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右侧鼻骨及左上颌骨突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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