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组**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镇**村村委会旁小卖部内发生纠纷,高某甲扇了刘某某几耳光后离开。刘某某之夫谭某甲(另案处理)因此用水果刀将高某甲刺伤,谭某甲离开现场后,高某甲再次与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将刘某某打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甲获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谭某乙、谭某丙、高某乙、侯某某、谭某甲的证言;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甲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组**号,联系方式189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