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9时,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在105国道大城县十里湾路段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高某甲致赵某某右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高某乙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6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