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区**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甲在涟水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因琐事与前妻季某某发生争吵,并与季某某丈夫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某甲与王某乙缠打,其间,被告人高某甲手持手电筒击打王某乙,致王某乙上嘴唇受伤。经涟水县公安局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病例资料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任正雷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