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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211973********,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我院批准,该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系工友。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某甲和被害人刘某甲在本市金安区**镇**村午休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日14时许,双方在**过程中再次发生口角,继而进行厮打,两人被刘某乙等其他在场工友拉开。后被告人高某甲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击打被害人刘某甲头部,致使刘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回家筹钱,刘某乙、高某乙等在场工友将被害人刘某甲送至医院,期间被害人刘某甲近亲属报警,后被告人高某甲在六安市**医院看望被害人刘某甲时,被办案民警带走,到案后,被告人高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瑶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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