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淮安市楚州区**广场**号楼**座(户籍所在地:淮安市青浦区**乡**村**组)。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5日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5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分别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间,孙某某(已起诉)与姚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深圳**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创立**棋牌游戏网站。2017年9月间,苏某某(已起诉)、孙某某预谋利用**棋牌网站开设赌场,孙某某负责网站的正常运行、技术支持和维护,苏某某负责发展下线银商代理,双方共享利益分成。2017年11月至12月间,苏某某将收取赌资中的335万元汇款至孙某某妻子被告人高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中,2018年1月21日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自己农业银行账户中剩余的235万元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235万元用于高额消费或者取出转移藏匿,被告人高某甲将其中的50万元藏匿于其姐姐高某乙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小区**栋**室住处内,其余120余万元藏匿在自己家中。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某甲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乙、马祥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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