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至高某区**街道**村**号被害人滕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甲对滕某某实施拍**、强抱、摸**等行为,并将滕某某按压在其卧室内床上。被告人高某甲欲强行脱下滕某某的裙裤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滕某某挣扎、反抗,被告人高某甲遂起身离去。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系犯罪中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01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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