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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强奸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至高某区**街道**村**号被害人滕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甲对滕某某实施拍**、强抱、摸**等行为,并将滕某某按压在其卧室内床上。被告人高某甲欲强行脱下滕某某的裙裤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滕某某挣扎、反抗,被告人高某甲遂起身离去。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系犯罪中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2020年6月22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01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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