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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原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16日,洪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贝贝游戏中心是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一房间内通过纳斯达克群交易平台,以低买高卖的方式买卖贝贝游戏中心游戏币,并雇佣被告人高某甲等人为具体操作人员,为赌博玩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期间,陈某某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共收取金额人民币76.6485万元,高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0.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已退回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015.12.17”专案涉案银行卡赌博资金情况分析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及同案犯洪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手机、计算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敏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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