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队**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同案人向某某、谷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找到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同案人容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村民同案人王某甲(另案处理),由向某某出资,容某某、王某甲负责找被告人高某甲租赁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水库一个养猪场旁的铁皮房内场地开设啤酒机赌场并招揽同案人王某乙、韦某某、高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场外把风。向某某、谷某某还招揽同案人王某丙、陈某某、符某某、简某某(四人另案处理)负责赌场内安全以及替赌场看场、把风以及做饭等。2018年12月开始,在赌场开设时,向某某每日交给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由王某甲负责赌场内安全以及发放替赌场看场、把风、以及做饭的人的工资;谷某某占赌场的百分之十干股,负责管理赌场全部事宜(管理账目、发放赌场内员工工资),容某某每日获得人民币400元至600元不等的好处,王某丙、陈某某、符某某、王某乙、韦某某、简某某、高某乙每日可分别获得人民币100元至400元不等的酬劳。
2019年8月8日21时30分许,同案人向某某、容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王某乙等人在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水库一个养猪场旁的铁皮房内以赌博啤酒机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396元,以及赌具三台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器、彩球等赌具。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与辨认笔录;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向某某、谷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