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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44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高某甲与徐某某、高某乙(均已判刑)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东桥****号开设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给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2014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将徐某某、高某乙当场抓获,并查获参赌人员二十名,缴获赌资人民币12382元、赌具扑克一副。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徐某某、高某乙、聂某某、罗某某、邓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书证;4、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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