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销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3时许,文某某(已判决)听其女朋友讲她被一名叫何某甲的男子调戏,于是便邀集高某乙及何某乙、罗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高某乙又邀集了高某丙(已判决)、被告人高某甲,在灰山港镇寻找何某甲等人实施报复。何某乙骑摩托车搭乘罗某某经过灰山港镇**网吧门口时,看见被害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粤B*****蓝色比亚迪小车后,误认为车上的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就是文某某要找的人,在电话里大声喊:“在这里,就是他”。接着何某乙骑摩托车朝该车保险杠猛撞,被害人吴某某倒车迅速离开,驾车朝灰山港四中方向驶去。何某乙骑摩托车搭乘罗某某在后追赶,高某丙驾驶一辆牌照为湘H*****白色越野车搭乘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周某某等人在后追赶。当被害人吴某某驾车行驶至灰山港新公路时,高某丙加速从左侧超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横停在该车前面公路中间,被害人吴某某来不及踩刹车,便直接撞到了高某丙驾驶的车上。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丙、高某乙等人下车后,依次将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三人从车上强行拖下,对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轮流进行拳打脚踢。不久,何某乙骑摩托车搭乘罗某某赶到了现场,二人又对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拳打脚踢,并要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蹲在地上。不久后,文某某等人乘车赶到,文某某打了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每人几个耳光。后来何某乙以车子被撞了为由向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高某丙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查遂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面部及颈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何某丙面部及右肘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贺某某右眼周皮肤软组织挫伤,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主动向灰山港派出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丁、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何某丙、贺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文某某、高某乙、高某丙、何某乙、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9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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