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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住安阳市文峰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8月27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害人赵某甲与被告人高某甲在高某甲租赁的赵某甲家的地里发生矛盾。次日凌晨1时许,高某甲酒后持刀闯入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村的赵某甲家中,赵某甲见到高某甲后,跑回屋里关上房门,高某甲遂用刀捅门,在此过程中,将赵某甲腹部捅伤。后赵某甲之子赵某乙过来拦高某甲,赵某甲遂跑到外面。高某甲追出后未见到赵某甲,又将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赵某丙家一辆长安牌豫EX****号面包车、被害人栗某某家一辆北斗星牌豫EA****号面包车、被害人张某某家一辆鲁歌牌电动三轮车的车玻璃等处砸坏。经鉴定,车辆被毁坏部位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901元。被害人未做伤情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物证康巴藏刀一把;3.证人赵某乙、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丙、张某某、栗某某陈述;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无前科,其近亲属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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