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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寻衅滋事案)_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02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号**号楼**室,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底商**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以被害人于某某破坏其与袁某某的婚姻为由,多次对于某某进行滋扰、辱骂和殴打,并毁损其车辆,严重影响了于某某的生活和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等书证;孙某某、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飞

                                            202042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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