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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高某甲因2011年**组修村道经过其承包地(约14平米),经**组和**组相关的被占地户及高某甲母亲同意(高某甲当时在外打工,经其母征求其同意),**组进行了赔偿,承包修路方承诺将路修到高某甲户,因高某甲门口的土地属别人的,未果。高某甲打工回家后,对赔偿以及承包修路方未兑现承诺不服,遂进行上访寻求解决,同时对修路承包方进行阻工,造成重大损失23460元。2013年9月4日,**镇派出所接警后决定对高某甲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高某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行了行政诉讼。2013年12月6日,原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2014年1月15日,高某甲到宜宾市政府门口大闹喊冤,造成不良影响。当日,高某甲被**镇派出所执行了2013年9月4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2014年5月8日,高某甲因不服被拘留处罚,又编造谎言,以标语的形式在叙州区柏溪镇及宜宾市人民政府外散布,引起群众围观,并驾驶摩托车张贴“冤”字在叙州区柏溪镇及宜宾市城区四处流转,于2014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3、高某甲对其反应的问题及被两次拘留的事不断上访,2014年6月23日,高某甲趁**镇召开大会之机,手打快板,身背冤字闯入会场,散布谣言,严重干扰了会场秩序;2014年10月8日,高某甲又到**镇书记何某某办公室,坐在何某某办公桌上干扰办公;2014年10月9日,高某甲又趁**镇赶场之机,手敲钢盆,到**镇政府大闹散布谣言,引起群众围观。

4、2017年12月26日,高某甲因不满**镇城管对其妻子不遵守摆摊秩序的处理,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在街上找城管人员闹事,要求城管人员赔偿损失,引起赶场的群众围观。

5、2013年8月-2019年7月期间,高某甲长期以来采取缠访、非法、赴省进京等方式要求政府解决其诉求,主要有:(一)2011年**镇**村**组修建社道路时强行占其土地,要求进行补偿;(二)在社道路修建过程中,**组的高某乙带人到其家中闹事,**镇派出所未处理,要求对高某乙进行处理;(三)要求村、组协调落实其房屋面前陈某某的土地给他,并硬化,以及与同村陈氏家族坟山边界纠纷进行处理;(四)对被县公安局拘留一事不服,要求县公安局及**镇政府给与补偿。为了解决高某甲息诉息访问题,**镇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2016年7月协调陈某某土地14平方米转让给高某甲、并硬化为院坝,为此**镇政府支付陈某某土地补偿金42000元、并补助高某甲2000元;鉴于高某甲家庭困难,由**镇党委、政府积极争取上级相关政策,给予其家庭50000元的困难补助;自2018年1月起,将高某甲夫妻二人聘请为河道清洁员,支付其每人每月400元工资。对其中涉及的民事纠纷问题以及行政处罚纠纷问题,叙州区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判决、裁定。2019年7月26日高某甲又以上述理由及政治迫害赔偿费等理由,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要挟**镇人民政府答应其50余万元的经济要求,否则将继续到京上访。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叙州区**镇政府为劝返高某甲到京非访,花费大量人力以及各种费用119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英贵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手机一部,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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