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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49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街道**社区**组**号。曾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5年3月1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2日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2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暂未执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在汉某某**街道**社区**组**号家中三楼容留吸毒人员李**、张**、熊**(均已行政处罚)及邓**(未到案)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高某甲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汉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高某甲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张**、熊**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毛发提取笔录、物证封装照片;5.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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