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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5********,汉族,小学四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黑1****1号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海伦市海兴镇永进村1.5公里处时,与后方同向行驶超车的史某某驾驶吉A****8号重型货车相撞,事故致高某甲受伤。经鉴定,高某甲血样的GC图谱中检出乙醇物质的色谱峰,其含量为15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海伦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侦破经过、诊断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关于高某甲前科查询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高某乙、史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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