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莲路行驶至文疃镇陈家庄村路段时,与他人发成冲突后自行报警,文疃镇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之后将其查获并移交莒南县交警大队。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移交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86694****)。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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