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省**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沿舞钢市石漫滩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百货楼路段时,被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高某甲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资格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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