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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晚,被告人高某甲在桃江县***镇***村高某乙家吃晚饭时,饮用了高某乙家自酿的谷酒。当天晚上,高某甲与其妻子高某丙等人在***镇**路“***”饭店吃夜宵时,高某甲又饮用了品牌为“牛栏山”的白酒。当晚24时许,高某甲驾驶号牌为湘H*****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准备回家,沿桃江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途经**路“**山庄”路口路段时,撞到路边停放的拖拉机,后又撞到一户人家的铁棚柱子,造成拖拉机、棚子、轿车受损及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群众发现后报警,桃江县交警大队灰山港中队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高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疑,2020年10月10日0时许,民警在桃江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高某甲血样送检。2020年10月23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83.7mg/100m1。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丙、高某丁的证言;3.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鲁欢存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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