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琼BN****号“三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南丁桥路段时,与杜某某驾驶的琼C3****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高某甲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30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接警登记表、结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村**号,联系方式1390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保证人高某乙,联系方式1387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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