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莒县**镇,天津市**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路段时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曹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高某乙、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59****);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一宗;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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