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8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浙A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贾某某紫大线行驶到2公里解台闸处,因涉嫌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在贾某某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高某甲抽血送检,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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