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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苏C5****号小型汽车沿丰县城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农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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