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桥**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楼**号。1998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商都路与航港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与其右侧路口等待信号灯通行的刘某某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高某甲受伤。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中,发现高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挡获并提取其血液样品。经鉴定:高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90.1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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