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定陶区**镇**屯**村**村山西烩面馆东100米处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告人高某甲下车逃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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