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万源市**乡***村党支部副书记,万源市**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万源市**乡**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万源市石塘镇万事顺餐馆与他人一起饮酒后,于14时18分驾驶其川S0S509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从G65包茂高速达陕段石塘收费站进入高速,以80至9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了18分钟,14时36分在G65包茂高速达陕段万源收费站处出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其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方式:1828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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