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汉某某罐头嘴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汉某某龙阳街道**路“**”店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周**所驾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周**及电动车上搭载的郑**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高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交代其罪行,赔偿事故伤者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集血样试管照片及提取血样照片、汉某某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汉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高**、高**、周**所作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所作供述和辩解;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随案移送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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