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务川自治县**乡**村**组。2019年10月11日因介绍他人卖淫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晚深夜,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甲找“小姐”(卖淫女),被告人高某甲遂联系高某丙(另案处理),通过高某丙介绍田某甲、王某某在务川自治县**大酒店与罗某某及其朋友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共计支付嫖资二千四百元;2019年9月10日,违法行为人张某甲(已处罚)联系被告人高某甲找小姐,被告人高某甲遂联系田某乙(另案处理),后田某乙介绍张某乙、“小薇”(未查实身份信息)到务川自治县*甲酒店与张某甲、田某丙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高某甲共计收取嫖资一千六百元;2019年10月10日2时许,张某甲通过联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甲联系田某乙,后田某乙介绍黎某某到务川自治县*乙酒店**房间,与张某甲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张某甲共计支付嫖资六百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甲共计介绍田某甲、王某某、黎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酒店、*甲酒店、*乙酒店等地多次以快餐(发生一次性关系)或包夜(一晚上发生多次性关系)的方式,与男性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王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介绍妇女在酒店、公寓等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永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5张。
3.换押证、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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