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时33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南方”牌二轮摩托车(驮带高某乙),沿歧银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45KM+500M(岩峰村弯道)路段,驶入公路西侧与公路西侧护墙相撞后侧翻在公路西侧边沟内,造成该车损坏、高某甲受伤、高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高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后逃逸。2020年1月31日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42.5mg/100mL。在此事故中,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夜间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通过急弯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高某甲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被告人高某甲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高某甲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某甲诊断证明书、井陉县医院院前病案记录、高某甲手机截屏;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摩托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函、河北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委托书;5.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视频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6月19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