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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18年3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0月10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浙E6****小型轿车沿三界线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5时15分,途经三界线9KM+90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高某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2月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情详情、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高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车辆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抽血及呼吸检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行车中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肇事后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丽

2020年319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在长兴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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