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2时21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乘员王某某、齐某甲、刘某甲)沿G16丹锡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16丹锡高速公路620公里+250米处,与前方同向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的由刘某乙驾驶蒙D2****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员花某某)追尾相撞,造成王某某、齐某甲、刘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与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齐某甲、王某某、刘某甲、花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DNA鉴定等;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检验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锐
检察官助理:娜美拉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在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刘某丙的户籍信息,齐某乙、张某某、刘某丁、刘某戊、王某某、兰某某、刘某己、高某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孙玉峰的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共三十六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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