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11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0月因赌博被崇明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因吸毒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06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7月因妨害公务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23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告人龚某甲商定共同开设赌场以牟利。高某甲保管抽头箱的钥匙,并安排高某乙、吴某某、邵某某等(均另案处理)负责布置赌场、接送赌客、望风、洗牌等事项;龚某甲负责找“坐庄”人员,并安排陆某某(另案处理)保管赌场的抽头箱,所得利益平分。2020年8月初至同月12日,二人在本区**镇**附近的树林内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收取抽头渔利。2020年8月12日,高某甲、龚某甲在本区**镇**公路**门前东面500米处的树林中开设二八杠赌场,被警方当场查获,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等20余人参与赌博。当天高某甲、龚某甲等人抽头渔利人民币52500元(以下币种均相同)。
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人口信息、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作案时均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等情况。
3.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视频光盘,证实警方在开展抓捕行动中查获抽头箱及箱内抽头共计52500元;警方对牌照为沪******奥迪车进行搜查,查获麻将牌10副,骰子48粒,对讲机1台及苹果手机1部予以扣押;警方对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的手机予以扣押;被告人龚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物品均随案移送。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证人何某某、吕某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乙、黄某甲、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方某某、龚某乙、郑某某、崔某某均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证人侯某某因为赌博场所指路被行政处罚。
5.证人高某乙、吴某某、邵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2020年8月初至8月12日,本区**镇树林里的二八杠赌场开过多场。抽头箱内放的是每局赌博的抽头,抽头箱由陆某某保管,钥匙由高某甲保管。根据高某甲的安排,吴某某负责给赌博人员发“苍蝇费”等;高某乙为赌场接送赌客、维持秩序等;韩某某负责望风;邵某某负责洗牌等。龚某甲、高某甲、蒋某乙等人坐过庄。
6.证人侯某某、唐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高某甲、龚某甲在**公司附近树林里开设赌场,邵某某负责洗牌等,唐某某接送赌客,吴某某安排侯某某给赌场打扫卫生、为赌客指路等工作。2020年8月期间,黄某乙三次送一名女性赌博人员至赌场的摇车接车地点。
7.证人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龚某甲邀其去高某甲开的二八杠赌场赌博,其坐过庄,赌场里没人坐庄时,龚某甲也会去坐庄。赌场内保管抽头箱的人是龚某甲的朋友。
8.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证实高某甲和龚某甲在本区**农场树林内多次开设赌场。龚某甲安排其负责保管抽头箱,高某甲保管抽头箱的钥匙,赌场内其他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都是高某甲负责找的。
9.证人任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孙某某、沈某某、李某乙、蒋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高某甲与龚某甲多次在本区**农场树林内开设赌场。每次赌场有数十人参与赌博,抽头放入抽头箱内。邵某某负责洗牌等;任某某负责切配等;吴某某在现场管理秩序和驾驶摇车接赌客等;龚某甲、蒋某乙等人都坐过庄。
10.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8月初至8月12日,高某甲、龚某甲经事先预谋,为牟利多次在本区**农场树林内开设赌场,约定抽头规则、安排工作人员等,获利平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高某甲、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平
检察官助理:谢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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